我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病主法),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於發生符合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狀況時,得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亦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本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4月11日公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草案及預立醫療決定書草案,今再公告施行細則草案,以確保病主法得如期正式實施。對於預告草案有任何建議者,可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陳述,或洽詢該部醫事司。
衛福部表示,本法施行細則草案要點如下:
(一)明定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範圍,及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自主權及其限制,同時釐清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相關事項。
(二)明定本法之臨床醫療決定同意係以「病人同意為主,關係人同意為輔」之原則,及確認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及變更之行政程序。
(三)明定意願人之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之處理原則。
(四)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之判定基準。
(五)明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之轉診協助責任。
為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1月順利上路,衛福部已擬定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委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建置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配套機制」,研訂種子人員訓練課程大綱,及針對病人自主權-預立醫療照顧計劃議題舉辦政策說明,並收集相關建議供本部參考。
(二)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辦理「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照護模式試辦計畫」,協助22縣市政府衛生局,指定並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及培訓種子人員;同時將舉辦多場民眾宣導活動,以利政策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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