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7年6月6日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日之預告評論期,以廣納各界意見。
為強化違規廣告之認定,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規定,食藥署依107年1月24日公布修正食安法第28條第4項規定:「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以現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行政規則)為基礎,訂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法規命令)。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針對如何認定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定有原則性規範,另為適度放寬可敘述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用語與國際接軌,以兼顧創意及消費者權益,該草案亦將開放「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重點說明如下:
- 認定為「不實」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 認定為「誇張易生誤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宣稱「涉及生理功能」、「涉及人體器官及組織」、「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及「涉及引用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且非屬公告為「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
- 認定為「醫療效能」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宣稱「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涉及中藥材之效能」。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60日期限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或公告洽詢窗口陳述意見,以促使該認定基準準則之訂定更為周延完善。未來,該草案正式公告後,衛生機關將據以強化違規廣告之認定,積極查緝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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