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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外科醫師在臉書表示有愛滋感染者就醫未主動告知感染事實一事,疾管署表示將請衛生局主動向醫院和個案了解實際狀況以釐清事件經過。

    疾管署表示,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違反者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但該法條有一項但書「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因此仍須釐清事件當中是否有符合但書的情事,目前尚難以論斷個案的法律責任,仍須進一步調查。

    疾管署也會責成衛生局一併了解該醫院在事件中的標準防護措施落實情形,是否確實有該外科醫師提到「在沒有任何有效防護的情形下進行手術」,也會要求醫院立即改善,對相關醫護人員提供必要協助,以保障醫護人員的工作安全。

    疾管署強調醫護人員對於所有病人,根據院內標準感控作業,對於任何病人,執行醫療過程,皆遵守標準防護措施,只要執行標準防護措施,則無被傳染愛滋病毒等血液傳染病的風險。在國內,因執行業務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包含醫護人員及警消人員等,醫事人員會立刻採集病患檢體進行血液傳染病之檢測,並由醫師依據傷口大小、深淺和檢測結果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疾管署全額補助因執行業務而有暴露風險人員之預防性投藥費用。國內迄今未有醫事人員或民眾係因醫療過程而感染愛滋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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