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為民眾廣泛使用,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完整揭露相關資訊且產品須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積極貫徹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近期規劃啟動「107年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稽查抽驗專案計畫」。
專案期間,食藥署將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查核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產品標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實施情形、食品業者登錄等,並抽樣檢驗塑膠製品是否符合食安法等相關規定。
為加重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如查獲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第16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外,可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審酌不法業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規產品銷售金額,嚴懲重罰違規廠商;如有標示違反同法第26條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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