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強化邊境管理,防止製毒原料以假冒原料藥之方式輸入,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8年22日修正「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將貨品分類表第28章及第29章內之原料藥,納入應施輸入查驗之範圍。
業者於輸入原料藥時,應檢附查驗申請書、藥品許可證影本、進口報單影本等文件,向食藥署申請查驗。食藥署於基隆港、桃園機場、台中港、高雄港等地均設有辦事處,相關服務資訊、查驗流程及相關表單,均可自食藥署網站>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中查詢。
食藥署再次聲明,原料藥為製造藥品之源頭,除品質有嚴格要求外,更不容任何貨品以假冒原料藥方式輸入,邊境查驗除審核文件資料之正確性外,抽中者並以快速檢測儀器進行檢測,倘經判定為毒品,將移送相關單位偵辦,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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