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司法院107年7月13日發布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對於105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明定自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當月始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衛生福利部因應大法官解釋,於107年9月7日訂定「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只要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符合給付條件之遺屬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者均可適用,且將以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為基準,追溯補發5年內可得領取之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經勞保局核定且已確定者,需另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補發外(不設申請期限),其餘釋憲聲請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勞保局尚未核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勞保局將主動追溯補發,衛生福利部表示,初步估計約有7萬3千餘人受惠。
衛生福利部另提醒,有符合資格之遺屬卻從未提出申請者,記得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勞保局將追溯補發自提出申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相關給付申請書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下載或向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606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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