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罐頭食品為封裝於密閉容器內,施行商業滅菌而可於室溫下長期保存者,必須嚴加控管加工製程及衛生,依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1日公告「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業者應運用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HA)評估產品自原料、製造、貯存及運送之所有步驟,針對風險較高者制訂重要管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s,CCP)有效控管與矯正,以達業者自主管理之責。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罐頭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達實施規模及適用範圍之罐頭食品工廠進行稽查及抽驗,稽查重點為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產品標示、追溯追蹤系統、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及食品添加物管理等項目之落實情形。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GHP與HACCP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裁量受處罰者違規次數、資力條件等加權嚴懲;另未辦理登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強制檢驗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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