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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20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擴大要求指定規模食用油脂等33類食品業者即日起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辦理強制檢驗。

食藥署為逐步建立第一級品管管理體系,105年已公告實施17類食品業者,本次公告修正新增16類食品業者,包括「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嬰幼兒食品」、「蜂產品食品」輸入業者;「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麵條、粉條類食品」、「食用醋」、「蛋製品」、「非屬麵粉、澱粉之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磨粉製品」、「調味品」、「烘焙炊蒸食品」、「營養補充食品」、「非酒精飲料」、「巧克力及糖果」、「食用冰製品」、「膳食及菜餚」、「餐盒食品」、「其他食品」製造業者,應分期程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辦理強制檢驗,詳如附表。

經公告指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屆時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檢驗,將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詳細公告資訊請至本署公告專區查詢,俾利完整掌握法規規範內容。

相關檔案

  1. 1070919-QA問答集
  2. 1070919-公告電子檔
  3. 1070919-修正對照表
  4. 1070919-修正總說明
  5. 1070919-新聞稿附表
  6. 1070919-簡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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