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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22)日公告周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將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凸顯其管理之重要性,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

食品或其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使用之加工助劑,係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考量加工助劑之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衛福部依據食安法第17條規定,於105年2月17日發布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以供食品業界遵循。

由於食品製造加工技術日新月異,加工助劑之使用多所難免,為突顯管理之重要性,本草案將加工助劑定義性文字,自前揭法規命令提至法律位階,於食安法明定,並將其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授權規定及使用之禁止事項增列為獨立規定;又配合104年12月16日增訂第15條之1之規定及本次新增規定,修正有關查核管制及處罰之規定。

為廣納各界意見,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平台,公告周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刊登於衛福部網站「公開訊息」網頁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隔日起60日內提出您的寶貴意見。

相關檔案

  1. 公告
  2. 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3. 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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