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保基金財務更為健全穩定,並符合世代公平原則,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稱國保)保險費率於該法施行第一年為6.5%;於第三年調高0.5%,以後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國民年金保險開辦迄今已完成第5次精算作業,依據107年9月完成之國保財務精算結果,國保成本費率為20.32%,精算評價日(106年10月1日)之基金餘額2,956億元,僅足支付未來保險給付至119年(僅足支應13年),不足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7,987億元),故依上開規定保險費率應調高0.5%,由原來的8.5%調整為9%。
衛生福利部表示,國保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應符合財務自給自足原則,目前國保費率8.5%遠低於成本費率20.32%,預估國保基金未來40年現金流量狀況,如費率維持8.5%,基金餘額於137年將無法支應當年度給付;如費率每2年調整0.5%至上限12%,則預估基金餘額於141年不足以支應當年度給付,顯見依法微幅調整費率,始能健全國保基金財務,並符合世代公平原則。
國保費率調整後,國保基金每年保費收入增加約19億元,所增加之收入將全數作為全體被保險人未來保險給付之用,促使國保基金財務更加健全,制度得以永續經營。另外,費率調整後,國保每人每月之全額保費將增加91元,但由於政府至少補助40%保費,並針對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者更提高補助保費至55%、70%或100%,所以,須自付保費之被保險人(即自付30%-60%者)每人每月增加28元至55元自付保費,政府補助保費(即補助40%-100%者)則每人每月增加補助36元至91元。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提醒,針對經濟弱勢者,國保制度已提供各項保費補助及分期延期繳納保費措施,以減輕民眾保費負擔,並保障其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因此,被保險人若有無力繳納保險費的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或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以提高保費補助比率。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國民年金諮詢專線電話02-23961266轉6066,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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