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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須檢附育嬰假請假與迄日等證明), 但【該名兒童】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有實際 照顧該兒童之事實者,仍然可以提出申請。舉例來說,如果該名兒 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 107 年 8 月 16 日至 107 年 12 月 15 日止, 則於 107 年 8 月至 12 月就不能重複請領育兒津貼,但 108 年 1 月 1 日之後如果申請人還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就可以檢具證明向兒 童戶籍地的公所申請育兒津貼。
二、同時養育 2 名以上未滿 2 歲兒童之家庭,如其中 1 名兒童請領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則另 1 名子女同期間仍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原 則採同月份同一孩童不重複補助。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