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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下列 5 項申請要件:
一、未滿 2 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照顧。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之綜合所 5 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三、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 30 小時 以上。
四、申請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 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五、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 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