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07年7月底前已申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者: (一) 續由準公共化保母、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照顧者,由資訊統自動轉入準公共化費用支付流程,家長不需提出申請。 (二) 送托非準公共化保母或托嬰中心者,轉入育兒津貼系統,改領育兒津貼補助。 二、 107年8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 於送托日起15日內送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申請。由地方政府透過資訊系統審核資格、比對勾稽、定期發放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