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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已經領有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不用重新申請。

二、如果是第一次申請,請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到「兒童」戶籍所在地的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申請表」,同時請檢附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地方政府指定銀行)帳戶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但如果經初步資料審核比對有必須補充提供之證明(如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第三名以上子女)等,再請配合提供以利審查核發。

三、可以上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網站下載申請表,填寫後檢附表列證明文件寄回兒童戶籍所在地公所。

四、目前尚無法線上申請,會朝此目標努力。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