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與合格登記的居家式托育(保母)及立案私立托嬰中心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其收費情形、人員配置、薪資狀況、收托情形等資料登載於資訊系統,俾利輔導管理與查核。
二、主管機關透過定期或不定期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督導其收費情形,居家式托育(保母)、托嬰中心不得任意調漲收費。
三、未依所訂契約履約、托育費用逾上限、擅自調高或收取額外費用、人員薪資未達規定,應退出準公共化機制。
補助、調漲費用的文字說明:
步驟1:居家保母、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申請參與準公共化
步驟2:資格審查
(狀況1)不符合,退件
(狀況2)符合(請接續看步驟3)
步驟3:簽訂準公共化契約
步驟4:運用托育人員登記及管理資訊系統管理
步驟5:公告準公共化居家保母及托嬰中心名冊
步驟6:定期/不定期管理輔導、監督、檢查
(以下接續為未依約定之步驟)
步驟7:(未依約定)限期改善並退還溢收款項
步驟8:(未改善)退場、行政罰鍰、廢止登記、停辦(二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簽約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