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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109年1月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推動5項新制上路,重點摘要如下:

一、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

    為確實掌握產品供應商資訊,自109年1月1日起,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

二、擴大實施境外系統性查核品項:

    出口國必須通過系統性查核,食藥署才會受理該國產品輸入查驗申請。目前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包括肉品、乳品、水產品、蛋品及動物性油脂;自109年1月1日起,再納入其他鹿來源產品。

三、明定液蛋衛生標準及產品標示規定:

    為確保液蛋製品衛生安全及品質,食藥署明定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微生物限量標準及有效日期、保存條件標示規定等,其液蛋產品品名除了應加標示「殺菌」或「未殺菌」字樣外,倘屬未殺菌者,則應額外再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標示,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資本額3000萬-1億元之食品工廠,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與衛生管理人員:

(一)具工廠登記、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新台幣(下同) 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食用油脂」、「罐頭食品」、「蛋製品」、「麵條及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及「非酒精飲料」等8個製造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

(二)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  109年1月1日起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五、新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使用電子發票與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之業別:

(一)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巧克力及糖果」、「食用冰製品」、「膳食及菜餚」、「餐盒食品」及「其他食品」等5個製造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二)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蛋製品」、「食用醋」製造業別及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使用電子發票。另,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109年1月1日起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電子申報。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前述食品管理新制規定,切勿觸法。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不符合前揭新制規定,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有關新制詳細內容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