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其中「液蛋衛生標準」主要係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等。「液蛋產品標示規定」則係針對液蛋產品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應標示之事項外,另應於品名顯著加標「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並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條件。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以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上開標準及規定自109年1月1日實施,屆時如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我國之相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