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本(7)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將一氧化二氮移列至食品添加物管理,於109年7月1日實施。
本次修正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訂定一氧化二氮使用之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與國際規範調和。109年7月1日實施後,將配合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一氧化二氮移列為食品添加物後,即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本草案規定之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需時使用」等文字。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第47條第8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