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3年2月5日修正法規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 及部分條文條次變更,另於104年12月16日修正新增食安法第15條之1規定,為配合調整相關規定之名稱、授權依據及用語,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0月18日廢止「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等19項規定,另訂「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19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
有關新訂定之「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等19項規定,其實質內容皆與原規定一致,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