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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8年6月3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預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草案),以加強保障消費者與餐飲業者雙方於宴席前訂定契約之權益。

      國人因婚喪喜慶聚餐等之需,常會採辦席或預先訂席,因此餐飲業預付型消費已成為重要模式。為避免餐飲消費爭議產生,前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0月1日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範本),提供消費者及業者參考運用。考量範本已自願性實施多年,衛福部參考範本內容訂定本預告草案,規範業者與消費者締結契約時之契約書內容,以期達到預防消費糾紛,保護雙方權益之效。衛福部並邀集餐飲學者、法律學者、烹飪及餐飲公(工)會、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消基會等相關利害團體共同討論,以切實符合社會需求,歷經3次討論,再送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5次會議審查完成此草案。

      本預告草案明訂業者應於契約應載明之事項,共計16點,主要重點包括(1)定金之收取:雙方得約定不收取定金,所收取定金上限為總價金20%;(2)定金退還比例:消費者於舉辦宴席期日前取消訂約,依訂約日距餐會日及解約日距餐會日時間等條件,應退還之定金比例。另外也詳列8點不得出現於契約書上之內容,詳如草案內容。

     本預告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未來草案正式公告後,於簽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充分釐清有疑問之處,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同時,也呼籲業者應依法揭露資訊,並確實履行契約,如違反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否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