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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7年5月2日頒布,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為使化粧品業者因應調整外包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核定除化粧品應標示事項相關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自108年7月1日施行,將促使我國化粧品管理邁入新紀元,精進政府管理行政效能,並建構更具安全性及品質優質之化粧品使用環境。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表示,因應全球化市場發展及法規協和化趨勢,該法參酌國際規範,將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可更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後續化粧品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期程,業者須於上市前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另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新法施行後改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將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線上查詢產品資訊,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此外,該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等制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以更健全的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藥署吳秀梅署長表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多項子法及法規命令均已完備,如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等,並給予化粧品業者適度合理之緩衝及準備期,以減緩對化粧品產業的衝擊。未來我國化粧品管理制度將與國際接軌,透過法規協和降低我國化粧品產業面對國際市場之法規障礙,提升我國化粧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兼顧產業發展。

相關檔案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聞稿附件1
  2.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聞稿附件2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