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營養食品係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使用之配方食品,為嬰兒或特定疾病所需求使用之營養補給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貫徹「食安五環」中加強查驗之政策目標,近日將啟動「108年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及輸入業者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輸入食品及製造工廠加強查驗,落實源頭管理,以確保該類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本次稽查對象主要針對輸入或製造「嬰兒配方食品」及「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之業者, 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資訊、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強制性檢驗、查驗登記許可內容符合性、客訴分析、食品追蹤追溯系統、產品標示、產品回收至銷毀作業流程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等項目進行查核,並進行產品抽驗,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倘未依規定實施檢驗或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使用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未辦理查驗登記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1條規定;產品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前三項違規案件可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