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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對於媒體報導部分醫院反覆消毒、使用仿單為一次性使用之醫療器材,衛福部表示,為確保病人安全及維持醫療品質與病人權益,醫療器材經查驗登記核准之仿單為單次使用者,應以一次性使用、拋棄為原則,若醫師未依照仿單操作,按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若醫療機構未盡督導之責,按醫療法第108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至於,有醫院宣稱,為減輕病人經濟負擔,對於自費之一次性使用昂貴醫療器材,經嚴格消毒程序並事前告知病患之情形下再使用,衛福部則表示,過去對於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以藥品為例,應符合下列原則:(1)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及使用正當性,(2)需具備科學證據,(3)應據實告知病人。對於仿單註記為一次性使用之昂貴醫療器材,是否可適用上述原則,將於二周內邀集相關醫學專業團體及消費者代表開會討論,訂定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材使用規定,以確保病患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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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