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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於今(14)日邀集醫學工程學者專家、感染管制學會、相關醫學會、各層級醫院協會、消費者代表、地方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疾病管制署等單位,召開「單次使用醫療器材管理研商會議」,獲得共識如下:

  1. 經檢視世界各國之醫療器材管理規定,除法國外,均容許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之醫療器材得重消使用;惟考慮其處理再使用之安全性、效能性及病人經濟之可負擔性,應以正面表列方式由衛福部公告得再使用之品項及處理使用規定。
  2. 請各專科醫學會依據臨床治療使用需要,並兼顧安全性、效能性及民眾經濟可負擔性等三項原則下,於1個月內提供建議品項及相關文獻資料,由本部組成專家委員會審查後,公告得再處理使用之品項清單。
  3. 醫院於使用前揭品項時,應依醫院評鑑及感控查核要求,建立內控機制,訂定使用醫材器械安全管理及不良醫材事件通報;衛福部將委託專業團體,訂定醫材再處理使用基準供醫院遵循,並建立外部查核機制,以確保其使用之安全及品質。
  4. 醫院於使用前揭清單品項時,應向病人充分說明其使用利弊及收費差異,給予病人選擇權利。

       衛福部強調,為確保病患權益與使用安全,醫療機構使用重消醫材應符合衛福部公告之品項,或於事前提出申請增加品項,違者依醫療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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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