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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立法院3月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係將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由現行法規命令提昇至法律位階,凸顯其管理之重要性,並強化諮議體系之組成、議事及處理原則等規定。

    鑒於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安法第17條規定,於105年2月17日發布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以供食品業界遵循。

    本次修正將加工助劑定義性文字,自前揭法規命令提至法律位階,於食安法第3條第12款予以明定;並配合調整前揭衛生標準之授權規定至第18條之1第1項,使之顯明,同條第2項明定加工助劑之使用,倘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即不得為之,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

    另為強化諮議體系之運作,本次修正第4條,提高諮議會之性別比例規定之位階至法律層次,增訂諮議會委員議事之利益迴避之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於有充分科學證據時,得以預防原則為基礎;在科學證據不足時,得以預警原則為基礎。

此次修正,主要提昇加工助劑等管理規範之位階,強調其重要性,食品藥物管理署將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使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相關檔案

  1. 新聞稿附件-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安法第3條、第4條、第18條之1、第47條及第51條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