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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讓哺乳媽媽外出活動,或出入公共場所,能方便哺乳,提供友善母乳哺育環境,國民健康署感謝立法院朝野立委今(29)日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5條第3款增列「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第4款下修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增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另第5款將「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應設置哺(集)乳室,提升為法律位階。

二、增列第5條之1,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需設立臨時哺集乳設施。

三、增列第7條之1,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四、修法提高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或無明顯標示的罰鍰,從原先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提高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違反第7條之1哺(集)乳室未為獨立空間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持續落實推動母乳哺育措施
為了孕育健康的下一代,給寶寶最好的,國民健康署王署長英偉呼籲社會大眾能支持及尊重產婦哺乳權利,協力營造母乳哺育全面友善環境,「營造友善哺乳環境」,國民健康署也建置孕產婦免費關懷專線0800-870-870(0800-抱緊您抱緊您)及 網站服務(http://mammy.hpa.gov.tw),有雲端好孕守APP可定位搜尋最近的公共哺集乳室,也有母乳哺育手冊, 並持續落實執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乳之權利及推廣設置哺集乳室, 相關資訊可至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www.hpa.gov.tw)查詢。

相關檔案

  1. [附件]共同支持母乳哺育 立院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