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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近日媒體報導「化粧品中未禁止添加大麻二酚(Cannabidiol, CBD)」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澄清說明,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21日衛署藥字第0940306865號公告規定,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原料基準以外之藥品成分(含管制藥品)未經核准者,均不得摻用於化粧品中。查大麻二酚( Cannabidiol, CBD)具有非常多藥理活性及可能的醫療用途,我國以藥品列管,依規定該成分不得添加於化粧品。

食藥署表示,化粧品中禁止添加大麻二酚,擅自添加該成分於化粧品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食藥署未來將持續加強督導衛生局稽查市售產品,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共同建立良好的化粧品使用環境。民眾如發現購用的化粧品有不良品,或使用上產生不良反應時,均可至衛生福利部「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通報,網址:http://qms.fda.gov.tw/tcbw/,或撥打通報專線:02-66251166-6401。同時呼籲化粧品業者對於提供消費者之產品,應了解所添用之成分,恪守相關規定,以確保製造、輸入及販售之產品符合相關規範,提供消費者保護措施,切勿販售違規產品,如經查獲違規,將依法嚴懲,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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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