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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針對昨(9)日新北市議員揭露評鑑甲等私立托嬰中心對兒童施虐情事,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查證後,已立即令該托嬰中心停辦,並終止準公共托育服務合作契約,對於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亦裁處罰鍰,同時命該行為人終身不得擔任托嬰中心等兒少機構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且登載於托育人員系統註記管理。另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也協助轉托其所收托之兒童以維護其權益。

衛福部鄭重聲明,絕不容許任何人對兒少施虐,除促請各地方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積極落實監督管理外,並透過全國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及托嬰中心管理子系統,將不適任托育人員列管註記,以阻卻其再任職兒少福利機構及提供居家托育服務,確實保障兒童權益。

衛福部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規定, 托嬰中心不得有虐待兒童情事,違反者依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會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且可以命停辦 1 個月以上 至1 年,同時公布名稱。另外托嬰中心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而未改善者,依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可以廢止其設立許可。又托育人員倘有虐待兒童情事,可以依第97條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托嬰中心並應停止該托育人員職務。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中央除已明定托嬰中心的設置標準、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訪視輔導與評鑑作業參考規範,供地方政府依循辦理;並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托嬰中心設立、審核專職托育人員資格,並安排在職研習、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與查核及辦理評鑑,落實輔導管理,以確保托嬰中心服務品質之穩定。此外,針對與政府簽訂準公共托育服務契約的托嬰中心,主管機關除依循既有輔導管理機制外,並應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 業要點」進行訪查,瞭解合作對象提供服務情形,對於發生兒虐之托嬰中心,除依法裁處外,且要求於2 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簽約申請,以有效嚇阻不肖業者。

衛福部再次表示,不論有無參與托育準公共服務的托嬰中心或居 家托育人員,除在申請參與加入時,設定一定條件的資格門檻,從源頭進行服務品質的把關外,也責請各地方政府運用既有的督導管理與 查訪機制,積極確保專業服務品質的穩定。衛福部也重申並呼籲,任何人知道有對兒少虐待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或撥打113專線,如果發現有人知情不報,經查證屬實後也會依法裁處,籲請社會各界共同守護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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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