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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1月17日公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3項公告之實質內容則與原規定一致,並無變更。

配合107年1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標示規定,其第1項第2款起增修訂並款次移列,而影響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爰於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14號令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之引用條款;同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及衛授食字第1071303826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2法規更新授權依據並將前項規定內容改採附件條列式公告,並同日衛授食字1071303832號公告及衛授食字第1071303838號公告廢止原公告(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及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

相關檔案

  1. 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32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2. 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38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原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
  3. 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14號令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4. 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5.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6.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7. 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6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原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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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