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1月17日公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3項公告之實質內容則與原規定一致,並無變更。
配合107年1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標示規定,其第1項第2款起增修訂並款次移列,而影響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爰於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14號令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之引用條款;同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及衛授食字第1071303826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2法規更新授權依據並將前項規定內容改採附件條列式公告,並同日衛授食字1071303832號公告及衛授食字第1071303838號公告廢止原公告(106年12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745號及104年6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