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月22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以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預告內容包含訂定「綠咖啡萃取物」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規定,包含原料來源、採取部位、型態、製造方式及每日使用限量為400毫克以下;咖啡因含量0.05%以下者,其每日使用限量為1500毫克以下。同時規範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12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屆時如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