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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4萬名承攬員工,永無年資,每年換約,年資重新計算!政府帶頭違反行政指導,但當官方都鑽漏洞......公立醫院承攬員工(永無年資)......

回應如下:

  1. 本部所屬醫院對契約承攬廠商均有要求遵照勞基法:經查本部所屬醫院因業務需要,部分勞動業務依政府採購法勞務承攬採購方式,委外承攬廠商提供人力服務。上開所屬醫院對於契約承攬廠商,雇用提供勞務之人力時,均有要求應遵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提供符合勞基法相關之福利與薪資條件。所屬醫院並無以此方式與自然人個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
  2. 本部將督導所屬醫院保障勞務承攬廠商受雇員工之勞動權益:本部後續將督導所屬醫院於爾後所有勞務承攬契約辦理新約採購或換約時,依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得視業務繁簡、人力調配及經費多寡等因素綜合考量,將派駐勞工薪資等支出列為固定費用及特別休假年資併計規定納入」規定辦理,或對於表現優良的受雇勞工應加強各種優惠鼓勵留任措施,以進一步實質保障勞務承攬廠商受雇員工之勞動權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