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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針對「準公共化托育白忙?實收托數不到可收托數二分之一」之報導內容:

......簽約保母跟托嬰中心可收托人數已超過7萬,但是實際收托約3.3萬人,顯示資源尚未用完,簽約率和實際收托人數有一段落差......衛福部社家署評估送托需求大約4萬多,可能過於樂觀,沒有反應出家長權衡家內照顧與送托成本前的隱性需求......

說明如下:

  1. 相關數據,顯示政策已展現效益:自去(107)年8月1日起實施育兒新制~擴大育兒津貼暨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截至108年1月31日:
    • 準公共化簽約率:居家保母簽約率77.77%、私立托嬰中心89.14%、公設民營托嬰中心100%。
    • 供給狀況:全國公共及準公共托育供給量已達6萬6,528個收托名額,促成家長送托近便性。
    • 使用狀況:使用公共及準公共托育兒童數為3萬8,287名,對照實際家外送托兒童數為4萬5,543名,整體家外送托運用公共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比率高達84.07%。再加上托嬰中心有些收托名額(約27%-37%)提供滿2歲至未滿3歲兒童使用,爰上開托育資源已被合理使用。
    • 未滿2歲兒童送托率:由106年底的10%,到107年底已達12.38%,成長了2.38個百分點,顯示政策已展現效益,將有助於協助更多家庭兼顧育兒與就業。
  2. 資源並未浪費,因實際收托核實支付:新制採取有收托未滿2歲兒童才補助家長托育費用,資源使用在實際收托上並核實支付不致浪費。
     
  3. 持續穩健推動育兒相關政策措施
    • 托育公共化:由於各地方政府資源配置不一且有城鄉差距,106年已爭取前瞻預算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托育公共化,運用公有空間布建托育資源不足地區,規劃107-111年共設置440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預計增加5,280個公共托育名額。且尊重地方政府依其需要設置0至2歲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至111年止全國22縣市預計約有7,030個名額,共計1.2萬個公共托育名額。
    • 托育準公共化:考量在托育公共化程度未普及前,為減輕家長家外送托之經濟負擔並確保托育服務品質,同時推動托育準公共化政策:
      • 由政府與收費未超過一定額度、評鑑在一定等第以上且配合訪視輔導等條件均符合的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簽約,政府再補助家長托育費用,讓家長每月實際負擔費用低於所在縣市家戶可支配所得10-15%間(約8,000-12,000元);同時訂有督導管理與退場機制,藉此讓有送托需求的家庭可以安心,並負擔得起家外送托,居家保母或托嬰中心也可穩定收托,長期而言,可維持專業服務品質,吸引更多家長送托,以服務創造價值的良性循環。
      • 簽約規範居家保母及托嬰中心2年內不能漲價,主要考量政府補助協助家長負擔部分托育費用,有必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收費價格管控,避免政府美意無法真正嘉惠家長。倘托嬰中心收費相對低於轄內托嬰中心收費之百分位數二十五,或其聘僱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二萬八千元,如有上述情形之一,則賦予地方政府可核准業者彈性調整收費的空間,希望藉此提高托育人員待遇以穩定人力,並維護專業服務品質。因此並不會有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 擴大育兒津貼:世界各國對於未滿2歲兒童大多以家長自己照顧為主,輔以就業父母的育嬰假。我國也是如此,才會在去年同步實施擴大育兒津貼,針對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家庭照顧未滿2歲兒童,發放每月2,500元育兒津貼;教育部為配合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機制全面推動的時程,自今(108)年8月1日起銜接並延長發放2到未滿5歲兒童,對育有5歲以下兒童的家庭而言實質減輕負擔。另,政策制定之初進行生育胎次變化的分析發現,我國於民國65年生育第3胎以上占37.3%,到105年降至11.3%,40年間落差26個百分點的幅度最大,爰此,在有限福利資源下,優先針對生養第3胎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津貼補助,當然也會聆聽各界意見並配合行政院滾動檢討政策。
    • 跨部會推動:改善少子女化問題並非單一津貼補助或方案策略即可處理,而是要同步透過多元政策一起努力才能發揮加乘效果。因此,行政院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藉由各部會編列公務預算以制度化建構0-5歲全面照顧、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友善生養的相關配套措施 (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交通、租稅優惠、鼓勵婚育)等全方位解決少子女化問題。同時,也會秉持「福利即投資」的理念,藉助民間優質服務量能共同建置普及且近便性高的公共及準公共照顧機會,讓家長兼顧育兒與工作,提升托育人員薪資,創造托育就業市場,確保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更會秉持政策初衷努力做好,以增加國人的信賴與肯定,讓制度更穩健發展。

詳細新聞稿說明,請參考:https://www.mohw.gov.tw/cp-16-46411-1.html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