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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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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5月9日針對「重複使用一次性醫材,患者暴露感染高風險中」之相關報導內容:

......國內醫療體系驚爆二手醫材風波,眾多醫院將食藥署藥證中寫著「單次使用器械」的自費醫材,私下重複使用,甚至擬定消毒SOP。感染科醫師指出,這些只能使用一次的耗材,經過消毒滅菌可能變形,導致消毒滅菌效果打折,讓患者置身於感染B型肝炎、C型肝炎、愛滋病毒等傳染病風險......

本部已於5月9日當日初步回應(連結),今日更新處理情形如下:

衛生福利部於今日邀集醫學工程學者專家、感染管制學會、相關醫學會、各層級醫院協會、消費者代表、地方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疾病管制署等單位,召開「單次使用醫療器材管理研商會議」,獲得共識如下:

  1. 各國醫材管理規定情形:經檢視世界各國之醫療器材管理規定,除法國外,均容許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之醫療器材得重消使用;惟考慮其處理再使用之安全性、效能性及病人經濟之可負擔性,應以正面表列方式由衛福部公告得再使用之品項及處理使用規定。
  2. 請各專科醫學會提供建議品項,並由本部專家委員會審查:請各專科醫學會依據臨床治療使用需要,並兼顧安全性、效能性及民眾經濟可負擔性等三項原則下,於1個月內提供建議品項及相關文獻資料,由本部組成專家委員會審查後,公告得再處理使用之品項清單。
  3. 衛福部將委託專業團體,訂定醫材再處理使用基準供醫院遵循:醫院於使用前揭品項時,應依醫院評鑑及感控查核要求,建立內控機制,訂定使用醫材器械安全管理及不良醫材事件通報;衛福部將委託專業團體,訂定醫材再處理使用基準供醫院遵循,並建立外部查核機制,以確保其使用之安全及品質。
  4. 給予病人選擇權:醫院於使用前揭清單品項時,應向病人充分說明其使用利弊及收費差異,給予病人選擇權利。

衛福部強調,為確保病患權益與使用安全,醫療機構使用重消醫材應符合衛福部公告之品項,或於事前提出申請增加品項,違者依醫療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詳細新聞稿說明,請參考:https://www.mohw.gov.tw/cp-16-47640-1.html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