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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指定稅收作為長照財源,可積極落實資源布建

    長照服務目前正屬於布建資源及提升服務量能階段,長照基金 之財務規劃係「以支定收」,使財源可視需求做調整,保持彈性空間,以積極落實資源布建與提升服務涵蓋率為目標,仍為務實可行做法。統計 112 年 1 至 11 月止,長照基金實際收入達 916.62 億元,已超 過預期收入。因應失能人口之成長,未來長照支出逐年增加及避免 當年度稅收不如預期,依法可透過編列政府預算撥充予以支應。

    開辦長照保險需向雇主、民眾收取保費,並由政府編列預算, 其籌措方式實質與加稅方式類同;另查德國及荷蘭開辦長照保險以 來,因面對老年人口逐漸增加,歷經多次改革,將給付項目不斷縮 減,而產生私人自負額增加情形,且政府仍須撥補公務預算支應, 由其他先進國家經驗,顯見開辦長期照顧保險非唯一解方。

二、 發展全面長期照顧服務

    111 年 8 月至 112 年 7 月長照給付支付服務人數為 48 萬 3,116 人,長照服務涵蓋率為 77.92%。廣布「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複合型服務中心(B)」-「巷弄長照站(C)」長照服務資源,112 年 10 月底,已布建 720A-8,366B-4,140C,共計 1 萬 3,226 處,較106 年 80A-199-441C 共 720 處,已大幅成長 18.4 倍,最近一次調查 長照服務滿意度已高達 93.7%。

三、 持續增進照顧服務人力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業明訂照顧服務員專業定位,係為長 期照顧服務人員之一類,提升該等人員專業形象,截至 112 年 10 月任職於長照領域之照服員人數已達 96,248 人,較 105 年(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1.0)25,194 人成長 3.82 倍,每月亦持續成長。

四、 提供失能者及其家庭多元照顧選擇

   依據本部 111 年老人狀況調查,65 歲以上長者於生活無法自理時,僅約 3.6 成願意住進全日住宿式機構,爰本部透過長期照顧服 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引導民眾使用居家式及社區式之服務,使失能長 者留在社區生活,針對選擇入住住宿式機構接受全時照顧者,除提供身心障礙住宿補助或失能老人公費安置最高可補助至每月 2 萬2,000 元之補助外,本部自 112 年起亦提高中、重度失能者機構使用者補助額度至每人每年 12 萬元,且取消排富條款以擴大補助範圍,預期 9 成的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可獲得相關補助。

五、 持續推動長照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為因應超高齡社會的家庭照顧需求,應優先提供家庭照顧者照 顧協助及支持服務,目前家庭照顧者可使用喘息服務,也可至家照 支持據點使用照顧技巧指導、心理諮商、支持團體等服務,另支持據 點亦擴充服務對象,同時協助身障及長照家庭照顧者,預期可布建200 處共融據點。

六、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認定免評機制

    為簡政便民,行政院針對「使用長照照顧服務持續達 6 個月」、 「失智症者」及「肢體障礙、罕見疾病、呼吸器官或吞嚥機能失去功 能」等三大類對象,免赴醫院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專業評估,業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起實施。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