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合作與退場機制:訂定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加入合作規範與退場機制,地方政府透過輔導管理督導其收費情形,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規定者,應退出準公共化機制。
二、建立價格管理機制:與地方政府共同因地制宜訂定簽約托育服務收費範圍,透過資訊系統管理托育服務提供單位收費情形,避免政策施行同時引發調漲收費效應。
三、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人員薪資:強化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輔導管理機制,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要求托嬰中心保障托育人員一定的勞動條件。
四、建立資訊處理機制:運用資訊系統比對家庭稅率級距,簡化申請流程。
少子女化對策(未滿2歲幼兒篇)Q&A
政府推動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其相關管理措施如何? (適用對象: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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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