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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女化對策(未滿2歲幼兒篇)Q&A

一、有關居家托育的收退費項目,係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托育人員收費情形,透過諮詢審議機制訂定,自103年12月居家托育登記制度開辦後,各地方政府皆已訂定並公告收退費項目及基準,可逕上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網站查詢,衛福部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網也有公告。
二、因此,保母跟家長簽訂托育服務契約內容只要是地方政府公告的收費項目,包括年節獎金或副食品等,都按照既有規定及契約約定。參與托育準公共化,不會影響與家長的契約內容。請保母放心。
三、衛福部已經公告簡易的簽約範本,提供予地方政府參考運用,私托中心、保母可仔細審視契約再與地方政府簽約。107年9月30日完成簽約,送托家長就可追溯補領。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