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本(4)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修正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文字內容,明定香料備註欄成分之規範,以及未准用之合成香料物質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該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此次為參考美國、歐盟及日本香料相關規範,修正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文字內容,訂定不得直接添加於食品之特定香料成分,以及國際間多不得使用之合成香料物質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欲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審慎評估使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並依規定准用之範圍和限量,以可達到預期效果最少量為原則。
倘於食品產製時添加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添加物,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倘使用食品添加物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