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規範除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本規定自111年7月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前述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