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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確保食品安全並因應特殊病患需求及兼顧產業發展,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9年8月20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一、我國與國際間對魚油的管理:
(一)我國現行管理現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所公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載列之「魚油」品項,是由傳統的可供食用魚類製取,且所含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總和量需在50%以下。此外,每日攝取總量,則以所含的EPA及DHA計,限制不超過2公克。
(二)國際管理規範:目前國際間,包括美國、歐盟及加拿大等,對於魚油原料管理,主要是規範EPA及DHA的每日食用量,並沒有限制魚油原料所含的EPA及DHA總和濃度。

二、與國際規範調和,因應特殊病患需求:
衛福部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地管理一般食品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預告訂定魚油相關規範,並刪除原「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列魚油的EPA及DHA總和量限制,草案重點如下:
(一)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
(二)每日食用量:

  1. 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所以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2公克,與現行「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載列魚油的每日食用量規範相同。
  2. 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5公克。

  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的「本署公告」查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1. 1091302052-公告掃描檔(109.8.20公告)
  2. 1091302052-草案逐點說明
  3. 1091302052-草案總說明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