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食品安全及兼顧產業發展,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9年8月20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咖啡葉要當作食品原料使用的話,須為阿拉比卡及羅布斯塔品種,且只能作為沖泡茶飲之原料使用,同時也必須標示「孩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
「咖啡葉」並不是咖啡樹傳統供食用之部位,為提高咖啡樹的經濟利用價值並促進產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衛福部申請「咖啡葉」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經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評估程序及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通過,確認咖啡葉之食用安全性。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咖啡葉含有咖啡因,故以咖啡葉經沖泡之茶湯製成之飲料,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有容器或包裝飲料之茶飲,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毫克/升」之規定,亦應依「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之公告,正確標示咖啡因含量。
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