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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基於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與「風險分攤」原則,被保險人須先盡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始得於發生事故時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前,原則上不能請領保險給付(受益人亦同)。

      衛福部再次强調,為避免少數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之被保險人僅繳納第一期分期保險費,即追溯領取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年金給付情事,本部業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明定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者請領年金給付之計給方式,應直至分期繳清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次月底,始追溯補發其申請分期前得請領之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年金,以避免道德風險,並自109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會再有報載所稱繳1期欠費領1大筆年金落跑之情事出現。

      國民年金108年4月起雖陸續有逾10年欠繳保費情形,但為避免遺屬「越晚申請越划算」等保險費短收誤發給付之情事,衛福部已於109年6月18日函釋,被保險人生前如有保險費欠繳情形,其「欠費總額」於「死亡當日」即已終止計算,亦即其欠費是否有逾10年情事,於死亡當日即已確定,並無家屬越晚請領而致應繳保費有逐月遞減之情形。復查勞保局實務作法向與本部上開函釋基準相同,亦即家屬在申請喪葬或遺屬年金時,應先代為繳納被保險人生前未逾10年欠費,始得領取給付。故並無報載愈延遲繳費、應繳納金額愈少,卻仍可領取相同給付金額情形。

      至於所載「3.5億元欠費呆帳重做 勞保局研議是否追討」部分,因欠費是否逾10年,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即已確定,受益人須繳清被保險人「死亡日」前未逾10年之欠費總額始得領取給付。因此,並無媒體所稱「6萬人遺屬鑽漏洞  讓國保產生3.5億欠費呆帳」之情事,亦無所稱「3.5億欠費呆帳重做或追討」之情況。日後倘需辦理逾10年欠費之註銷呆帳事宜,本部當責成勞保局依「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辦理。

      衛福部提醒,針對國保欠費或保險給付,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轉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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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