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在國外的網路購物或以國際郵包輸入食品之方式盛行,為避免假藉自用名義,輸入後,流於販售用途,規避食品輸入查驗,衍生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修訂適用免輸入查驗之通關代碼。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9年7月15日預告修訂「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就「錠狀、膠囊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一般食品,訂定每日合計限量等,以合理規範民眾自用範圍,修訂草案與現行規定詳附件。
預告內容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查詢,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均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網頁表達或提供。
食藥署呼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販售者,均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規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