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食品安全及兼顧產業發展,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9年6月18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可可(Theobroma cacao)豆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天,以蒐集各界意見,期合理並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
「可可豆殼」是可可樹種子(俗稱可可豆)在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農業副產物,一般在可可豆烘焙前或烘焙後,會與胚芽一起移除;為提高可可的經濟利用價值並促進產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衛福部申請「可可豆殼」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經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評估程序及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通過,確認可可豆殼之食用安全性。
為確保民眾食用安全,衛福部已訂定可可豆殼相關使用規範草案,包括僅限供沖泡茶飲使用以及加工食品應標示之警語字樣,可可豆殼須符合相關規定,才能作為食品原料使用。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草案在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