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水神請全民來評理! 連3歲小孩都看得出來,這不是在寫療效」等語,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表示,本案係該署「109年度藥物、化粧品、食品違規廣告分析及監控策略提升計畫」例行性監控案件,依處理程序,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北市衛生局)查處。該署進一步表示,每年監控計畫均持續進行,查獲違規案件數107年為655件;108年為863件;109年迄今為283件,前開案件皆交由所轄衛生局依法查處。
「旺旺水神 抗菌液隨身瓶30ml」廣告內容違規案,因該產品非屬醫療器材,其內容述及「…居家、外出、口腔抗菌三合一…綠膿桿菌(燒傷或傷口引起皮膚炎、肺炎、心內膜炎、敗血症、壞死筋膜炎)…白色念珠菌(口腔念珠菌病、女性陰道炎)…牙齦卟啉單胞菌(牙周病導致牙齒脫落)…口腔清潔抗菌…」云云,顯見該產品「施用於人體」,並具「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功能,整體表現涉及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因此,北市衛生局依法約詢業者陳述意見,嗣於109年5月7日依廣告內容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6萬元。
食藥署最後表示,今日媒體所揭露之次氯酸水醫療器材許可證,係另一項產品,並非水神相關產品,該公司此舉有誤導大眾之疑慮,特此澄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