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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於本(20)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4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48項殘留容許量,以及考量動物經餵食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動物產品殘留微量農藥,基於風險預先管理,增修訂12種農藥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以作為行政管制基準,使各界有所依循。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農藥,新增Penthiopyrad之普通名稱「平硫瑞」及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QST713」為得免訂容許量農藥;並增列菜豆(乾)歸類於乾豆類及小松菜、蕪菁葉於小葉菜類之規定。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滿足國民飲食需求,故由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相關檔案

  1. 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 令
  2. 增修訂原因及說明依據
  3. 修正總說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4. 修正規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附表一、附表三及附表五
  5. 修正對照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6. 修正總說明(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7. 修正規定-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8. 修正對照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