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本(29)日預告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該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現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7條之授權規定,於105年2月17日發布訂定,規範食品使用加工助劑之相關規定,包括加工助劑之定義、使用規定及規格等。為突顯其管理之重要性,108年4月17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食安法部分條文,將加工助劑定義性文字,自前揭衛生標準提昇至法律位階,於食安法第3條第12款予以明定,並調整前揭衛生標準之授權規定至食安法第18條之1第1項,使之顯明,故配合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之法源依據及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