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第二次公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草案,該草案前於108年3月11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303538號公告預告,經蒐集各界意見並納入新增修正內容後,重新辦理第二次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本次預告之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前次預告內容之微調,針對水產動物油脂於無機砷之規定,以及燒烤水產製品於苯駢芘之規定,均於標準附表中新增備註予以說明;另增訂鎘於其他未列之蔬果植物的適用部位說明,以及調整3-單氯丙二醇於醬油製品之限量規定;為使標準中採用之中文名稱更為精確,同步修正污染物質「單氯丙二醇」及「氰酸」之中文名稱為「3-單氯丙二醇」及「氫氰酸」。
食品衛生標準之訂定係基於安全評估考量,針對污染風險較大之食品,優先研訂強制性之管制標準,未訂標準者,仍得依食安法之規定,透過風險評估之結果,決定後續管制措施。衛生福利部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我國之有關管理規定,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