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指揮中心今(24)日表示,入境後須實施居家檢疫之對象,主要為考量其具有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旅遊史,為進行對象之健康監測,而實施居家檢疫措施,須待在家中不外出。依開立之「防範新型冠狀病毒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應遵守之規定包括留在家中(或住宿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以及居家檢疫期間,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等,居家檢疫者返家後即啟動居家檢疫措施,不受關懷介入時機之影響。
指揮中心指出,居家檢疫期間,應注意手部衛生,勤洗手,並與同住者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減少接觸。如有如有發燒或咳嗽等不適症狀,不可自行外出就診,應主動聯繫衛生單位,由衛生單位安排後續就醫事宜。
指揮中心強調,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及依109年2月6日「具有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旅遊史者,於入境日起應進行14日居家檢疫,期間不得外出,亦不得出境,並應提供詳實之聯絡資料及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因此,為落實居家檢疫措施,推動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檢疫措施,透過手機定位輔助相關防疫作為,均屬應配合之居家檢疫範疇。違反上列相關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指揮中心再次呼籲,居家檢疫對象民眾應落實肥皂勤洗手、避免觸摸眼鼻口,及做好咳嗽禮節。提醒民眾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如有發燒或咳嗽等不適症狀,不可自行外出就診,應主動聯繫衛生單位,由衛生單位安排後續就醫事宜。更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資訊,可參閱疾管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
109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中港澳旅遊史須「居家檢疫」智慧追蹤,違反規定外出最高罰15萬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