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長期照顧家庭之經濟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該法所訂排富規定情形者,得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1、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2、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
提醒民眾申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應於今(109)年5月報稅時備妥之證明文件:1、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2、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4、在家自行照顧者: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看資格者,檢附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懶人包如附件)。
考量本項扣除額為首年實施,故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又為便利民眾、簡化申請文件,僅需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不需巴氏量表或CDR量;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間,故提醒有需求之民眾,請儘早至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或可上網搜尋長照扣除額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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