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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3名以上子女等)。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